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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、召集時除緊
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
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
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·
第二十六條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
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多
數之同意行之。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除名、理事
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
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本會辦理法人登記
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
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八條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
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
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
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
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· 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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